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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7  点击次数:3469 双击自动滚屏,单击停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外经贸委: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不久前公布,详见网址:www.sdpc.gov.cn, 两办法均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口两"办法"所列六种商品(下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按照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企业凭"批准证"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领取配额。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以下简称"314号文")的规定,审批六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具体要求如下:

  1、 严格审核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参照经营企业近两年实绩签发"批准证"。对不具备加工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签发"批准证"。

  2、 根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严格审批下一笔合同,对尚未进口或已进口但尚未加工出口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合同。

  三、六种商品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按规定只能办理一次延期。

  四、食糖加工贸易进口按《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为更好地使用天然橡胶配额量,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批准天然橡胶进口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申请企业上年进口量的三分之二,当企业实际进口量未超过"批准证"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尚未加工复出口的,原则上不批准下一笔加工贸易合同。对新开展天然橡胶加工贸易业务的,第一笔合同原则上批准进口数量不超过其生产能力的三分之二。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六类商品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涉及内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加工贸易进口,按规定一律不得内销,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内销申请。

  2、 加工贸易进口的天然橡胶原则上不接受内销申请,如确需内销的,严格执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合同执行和产品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严格按"314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八、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主动商请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及时提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外经贸部门备案联及配额实际发放情况,收到备案联后,立即逐份将复印件传真外经贸部(外贸司),并请妥善统一保管原件(视同保密件)。我部现正在设计有关备案软件系统(正式启用时间另行通知)。目前作为临时措施,请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配额发放数量,于每周一将上周数据按要求(见附件)以传真形式,将六种产品的审批和配额发放量等汇总情况报外经贸部(外贸司)。

  九、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计委和海关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十、外经贸部将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314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一、六种商品的具体名称及税号,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16号令、外经贸部发布的2001年第28号令为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外贸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5197738/7447,传真:010-65197952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2月8日

  附件:加工贸易进口六种商品审批和配额发放情况统计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划厅、计划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计委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布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0号令),并于2002年2月5日起施行。考虑到有关配额单证发放及加工贸易审批、海关监管规定相互衔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口通关、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原来未纳入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大米粉、玉米粉等一般贸易进口,进口商需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暂领不到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且需报关进口的,由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企业提交的提(运)单,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审批(注明进口企业、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到货时间、报送口岸等)。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审批后致函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并抄送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通知进口地海关验放。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通知进口商到海关补办有关手续。

  二、自2002年2月11日起,对实施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开展加工贸易,各省级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各地不得将加工贸易审批权下放。

  三、自2002年2月11日起,各海关一律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海关留存《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复印件,原件退企业以便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正式发放前,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函件(注明进口商、加工企业、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加工贸易类别、数量、报关口岸等),同时抄送国家计委(经贸流通司)和地方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海关凭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出具的保证函件,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留存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保证函复印件,原件退企业以便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四、2002年2月11日起,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各海关一律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或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出具的保证函件和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手册验放。对2002年2月11日前已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的,海关凭加工贸易手册验放。

  五、在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开始办理200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前,已凭国家计委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保证函件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进口企业,应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向海关补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B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或B类)》,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办理保证函件注销结案手续。对逾期未向海关补交上述配额证的,海关向国家计委或其授权机构、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通报。

  六、2002年2月1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内销的,严格按第19号令第二十一条、第2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省级外经贸部门、各直属海关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商,做好过衔接工作。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二年二月十日 
 
 (颁布时间:2002/02/10)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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