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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事业捐款减免税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8-11-17  点击次数:3246 双击自动滚屏,单击停止

1993年,1213,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体计算方法

★捐赠款额低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可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减小。

例:某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1000元×3%=30万元

捐赠30万元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70万元。

★捐赠款额的1/3为国家税收优惠所减免部分,其2/3为捐赠方负担。

例: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1000元×33%(所得税率)=330万元

如捐赠30万元,其纳税基数为:

1000万元-30万元=970万元

捐赠后实际所得税额:970万元×33%=3201万元

捐赠后国家免税额:

330万元(捐赠前应纳税额)-3201万元(捐赠后应纳税额)=99万元实际捐赠额:30万元(捐赠额)-99万元(国家免税额)=201万元即:捐赠款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其捐赠款数额的1/3是国家税收减免的,2/3是捐赠方负担。

 

鸣谢办法:

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个人捐赠5千元以上,登报鸣谢。

单位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授予“爱心助残功德无量”锦旗,并登报鸣谢。

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3万元以上,单位授予“爱心助残单位”称号,个人授予“爱心助残大使”称号,举行捐赠仪式,并登报鸣谢。

单位捐赠3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荣膺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理事。

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荣膺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捐款30万元以上,可以按照捐款者意愿,冠名开展专项助残活动。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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