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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02-26  点击次数:3658 双击自动滚屏,单击停止
沂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激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强度每亩120万元及以上或12万美元及以上且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特殊行业除外)的外来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每亩补助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500万美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每亩补助4万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等额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第(一)项规定给予补助。
   二、财政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税款征收后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于一定比例的扶持,标准如下:
   (一)独资新办工业项目(不包括采矿和选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或500万美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六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额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八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四年等额扶持,第五年至第八年减半扶持。
   (二)独资新办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四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两年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根据项目股本结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库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大项目优惠政策。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其他优惠政策。凡来我县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沂水  文章作者: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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